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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三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学生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等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校纪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教务处和校团委相关负责人担任秘书。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免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应包含有教师代表组成。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推免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原则上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学院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度下达至我校推免生总名额,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将名额分配至当年具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院。

第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推免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优化推免名额分配办法,在分配名额时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各学院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

(二)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及各学院专业建设数量和水平。

(三)上一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动态情况及完成推免工作情况。

第十条 参加“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指标由国家计划单列,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在名额分配时,由学校统筹安排,不直接下达到具体学院。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工作由校团委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部分配给我校的推免生补偿名额,根据接收单位公函要求组织推荐,确定拟推荐名单。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推荐工作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荐遴选的重要内容。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把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荐遴选的最基础的指标。

第十三条 申请推荐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必修课一般不得有补考或不及格记录。前三年必修课(按课程正考成绩计算,不含体育)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列年级前40%。长望学院学生可适当放宽。

(四)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50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五章 遴选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推荐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排名方式进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荐。综合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按学生前三学年必修课(课程正考成绩,不含体育)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计取。综合素质以学生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加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方面按一定权重计分。学生在上述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综合素质分的计取范围和办法详见《推免加分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荐遴选综合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推免名额。

(二)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工作日程安排、推荐名额分配、综合排名方式等内容,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实施。

(三)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申请学生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综合素质加分体系。

(五)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全面考查、综合评价,并根据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公示拟推荐人选。

(六)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审议,审定通过的拟推荐人选全校公示。

(七)学生对推免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反映或申诉。

(八)学校公布推荐人选。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加强规范管理。推免工作应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流程,畅通申诉渠道,完善监督制度。各学院的推荐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拟推荐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由本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坚持信息公开。推免办法、工作流程、加分奖励、综合成绩、推荐结果等事项都要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确保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执行回避制度。参加当年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

第二十一条 严处违规行为。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推免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违规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问责。推免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推免工作中如有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政策发生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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