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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水文气象学院请销假制度

作者:水文院    发布时间:2015-11-18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我院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水文气象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院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习等相关培养环节或离校外出,一律按照本制度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的请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重大事件的请假。

(三)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 请假时限和准假权限的规定。

(一)报到注册阶段。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返校1周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二)课程学习阶段。请假3天以内者,学生本人需由任课教师批准、辅导员备案;3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备案的;一周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教学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学生外出进行课程实习、课程实践、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教官批准。

第五条 请假受理

(一)学校不受理学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等申请。出国(境)旅游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

(二)因病请假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因社团活动请假必须提供活动主办方的有效证明,并说明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因本人或家庭中大事件请假的,须提供学生家长书面证明或其它证明。

(三)学生请假应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水文气象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

第六条  补假、销假和续假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履行完后方可离校。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离校的,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请假期满,本人须按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的,超期时间按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处理。

(三)逾期不能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假。

(一)学生患有疾病,被学校指定医院建议应当休学的;

(二)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

(三)因私出国(境)者;

(四)请假理由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 关于请假制度的其他说明

(一)学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和后果责任自负。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因学生培养必要环节离校的规定。

学院外派学生参加的学术会议、相关考试、毕业生实习见习、社会调查实践等活动的,属学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不属于请假。

但同时,需签署《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离校安全承诺书》,以加强自我安全意识。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水文气象学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水文气象学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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