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教助〔2012〕4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资助对象
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对象为:2011年秋季学期起,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含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
(二)资助内容与标准
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政府提供以下资助:
1.学费资助
学费资助金额以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高校收费标准为依据,按学生实际应缴纳学费计算,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超过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资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按隶属关系下达到退役士兵所在高校。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资助
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同等享受国家和我省实施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学费减免,以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高校自设资助措施。
3.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退役士兵,按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政策。
(三)资助期限
退役士兵资助期限为四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二、申请审核
退役士兵申请资助的一般性流程按《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有关规定执行,2012-2013学年度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学院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在本学院内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让全体学生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面了解这项资助措施;
(二)2012年10月31日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填写并向学院提交《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学院汇总初审后连同《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行“零报送制度”。
补报上学年学费资助的,还须填写《补报2011-2012学年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2012年11月1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门,逐一审核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四)2012年11月13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影响深远。请各学院明确负责老师,按通知要求组织落实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
(二)各学院辅导员老师要认真学习把握相关资助政策,准确地回复学生及其家长的咨询,确保不发生漏报、错报现象。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耿小雷;联系电话:025-58731397)。
学生工作处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