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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水文院    发布时间:2012-09-08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学发[2011]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校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本次认定主要针对2012级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少数因特殊原因未予认定的在校09、10、11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程序和认定时间安排

1、9月13日前,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实施办法》附件4),并收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实施办法》附件5)。同时组织学生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2、9月18日前,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3、9月20日前,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分。同时,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

 同时,各学院在院内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9月20日至9月24日),公示期间请安排专人接听或接收投诉意见,并做好记录。公示材料要存档、备查。

4、9月24日14:00点前,各学院将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总结、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参见附件2)、《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215)初审,电子版由奥蓝发至资助中心陈旭老师收。其中总结材料需要经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5、9月28日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通过后,各学院将认定结果录入奥蓝学生管理系统(请在“登记时间”一栏统一填写20120928)。并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结果,从奥兰系统导出将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正式名单(参见奥兰系统“助困”-“困难生”-“共用导出”)报送,经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正式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领导)审议,最终确定全校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认定注意事项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是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未经学校认定的学生不能享受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因认定工作结束后,才能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学院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组织认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合理、及时的认定。

2、2012级新生报到时若没有携带文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仅有《调查表》,为保证工作顺利、及时开展,认定工作所需证明材料可先以学生本人手写的申报材料为准,并注明“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学校纪律处罚并退回全部所领资助资金”。正式的证明材料提交时间可延长至2012年10月底。

3、已经过学校认定的在校09、10、11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及证明材料。对于已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的家庭困难情况已发生改变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困难程度做出调整。对于家庭经济情况已明显好转,不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要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调整等级的学生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通过后,录入奥蓝系统,“登记时间”一栏统一填写20120928.“困难情况说明”一栏填写困难变更情况(例:特困变更一般)。

4、申请学生填写的《调查表》为自动复写,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联由各学院学办保存,用于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第三联由学生本人保存。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返还给各学院存档。

5、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1)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总结(认定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公示情况以及各年级三个困难等级的人数、占学生比例等认定结果);(2)201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附件1);(3)《申请表》;(4)《调查表》的第一联。

请辅导员在上报的《申请表》“陈述理由”一栏中,概括学生情况,并标注符合《实施办法》的某项要求(例:该生……,符合(一)、3要求,故评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为便于查找、审核,请上交的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按等级排序,顺序依次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上交证明材料的顺序应与汇总表名单顺序相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联系人:陈旭,联系电话:02558731397)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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